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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位:聘员
发布时间:2024-11-08
工作地点:其它
信息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位类型:全职
专业标签:马克思主义
职位描述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自主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公告
时间:2024-11-08 12:25 来源:本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根据《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公开招聘第四类聘用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要求
本次招聘第四类聘用人员岗位1人,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岗位表。
二、薪酬待遇
按照市直机关普通聘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基本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见岗位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吃苦耐劳,责任心强,能服从工作安排;
(4)有志于从事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业,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
(5)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4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6)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在读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职人员或其它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聘员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2.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请将报名资料用“名字+应聘普通聘员”命名以文件压缩包的形式发送至gzwbgs@邮箱 。
报名提交的资料(复印件):
(1)《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聘用人员报名表》;
(2)身份证正反面pdf扫描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学位在线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职称、技能资格证书;
(4)国(境)外学位学历证书须提供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5)工作经验证明(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6)其他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以社保参保时间为准)。
3.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4日。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11月25日至26日。
根据招聘条件,由市国资委负责报考资格初审,通知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具体考试时间、地点。
(三)考试
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笔试合格分数线不低于60分。
1.笔试
时间:2024年12月3日。
考生携带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和面试名单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公布。
2.面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参加面试。在笔试成绩入围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的1:5的比例进入面试。如面试人员达不到1:5,按实际入围面试人数进入面试。入围面试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或资格复审不通过)导致产生的面试人选空缺,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如遇同分情况,同时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若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名。
(四)体检
组织体检人选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方承担。
(五)确定拟聘人员、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官方网站公示。
(六)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聘用。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
(二)因考生体检不合格、拟聘用人员在公示中被发现影响聘用问题或者个人自愿放弃聘用机会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我委在7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三)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全过程,在报名、资格初审、考试、体检、公示以及办理聘用手续等过程中,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不符合招聘公告及岗位条件的,或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如有涉嫌违纪违规的,严格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追究责任。
咨询电话:22223155;联系人:叶娟娟
附件:1.市国资委2024年自主招聘聘用人员岗位表.doc
2.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聘用人员报名表.doc
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8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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